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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出手!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

2023-09-29 16:43:49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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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沪深交易所重磅出手!


(相关资料图)

9月28日,沪深交易所均发布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方面的《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沪深交易所落实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通过明确各环节典型违规情形及处罚标准,引导规范市场各参与主体行为,切实维护证券发行承销秩序。

明确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沪深交易所表示,注册制下发行承销涉及各方利益影响,需要配套加强发行承销事后监管,不断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

《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的发布,旨在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相关自律监管工作,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据悉,监管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发行人(以下合称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明确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主要情形、处罚标准及考量因素。

其中,沪深交易所明确对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的考量因素,包括违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予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的考量情形等。

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规情节较为严重:比如涉及金额、证券数量较大或者占发行承销相关数据比重较高;导致投资者、证券发行人等遭受较大损失;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或者引发较多投资者投诉等。

此外,引发媒体负面报道也会被认定为违规行为。其中,上交所方面,引发主流媒体负面报道可认定为违规情节较为严重;引发主流媒体长时间或者大量负面报道可认定为违规情节严重。深交所方面,引发媒体长时间或者大量负面报道,可认定为违规情节严重;引发媒体较长时间或者较多负面报道,可认定为违规情节较重。

从重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的情形则包括:最近12个月内曾因同类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存在干扰、阻碍调查、检查,掩饰、隐瞒违规事实,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等不配合监管的行为等。

落实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

沪深交易所还落实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 《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围绕内部制度流程建设及履行、路演推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及管理、买卖双方参与新股询价定价配售、信息披露与业务操作以及底稿管理等发行承销各业务环节,通过明确各环节典型违规情形及处罚标准,引导规范市场各参与主体行为,切实维护证券发行承销秩序。

其中,承销商及相关监管对象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制度建设及执行、报告撰写及管理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专项内部制度及出具流程,质量审核及合规审查等方面存在缺陷;

(二)出具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内容违反相关规定要求;

(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在询价、定价等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情节较重的,可以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一)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未在发行公告或相关文件中预先披露前述条件;

(二)向不符合规定的主体进行询价;

(三)询价、定价过程或者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者预先披露的原则与方式;

(四)在发行价格确定前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

(五)干扰投资者正常报价、申购;

(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应当暂停或者中止发行而未暂停或者中止发行。

投资者相关违规处理方面,明确投资者在内部制度流程建设及执行、询价报价、参与战略配售、底稿管理等方面典型违规行为及处罚标准。

其中,网下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在参与证券发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情节较重的,可以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一)在发行价格确定前泄露或者获取其他投资者报价信息;

(二)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

(三)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四)未按照定价决策程序确定报价、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无法支持报价结果,或者存在与其他投资者报价高度一致等异常情形。

强化监管体系衔接

《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打造简明易用的规则文本,强化监管体系衔接,根据不同类型市场主体,分章列示违规行为,方便各市场主体查询、理解和使用。

《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还强化监管体系的衔接。其中,关于监管对象、措施类型、具体违规情形等内容与交易所《首发承销细则》等规则衔接一致;关于情节轻重认定标准、从重或者从轻减轻考量因素等与《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等规则总体衔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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